股东从公司借钱、公司之间无偿拆借,税怎么处理?

一、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未还可能视同分红
这是中小企业最高频的涉税雷区之一。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构成要件
| 要件 | 说明 |
|---|---|
| ① 借款主体 |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
| ② 时间要件 | 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 |
| ③ 用途要件 | 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
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红利分配。
关于"企业亏损能否豁免"
有企业问: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股东借款是否还要视同分红缴个税?
从检索到的答复看,税务机关在回应时直接适用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的原文,并未因企业亏损而给出豁免结论。也就是说,不要默认"公司亏损就不用交"。具体个案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归还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
地方层面有相应口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 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注意:这是地方口径,各地执行可能不同,实务中请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二、非股东员工借款购房:按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非股东)借钱也要留意。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 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 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 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
注意与股东借款的区别:员工借款适用的是"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这个特定用途,且按工资薪金所得(不是股息红利)计税。一般的员工备用金、差旅借款不在此列。
三、企业间无偿借贷的增值税:口径已发生重要变化
这是本篇需要重点提示的部分。
旧口径: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在此口径下,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补充规则: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后又延长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新变化:增值税法不再将"无偿提供服务"列为视同应税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对比可以看到:三种情形中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
浙江 12366 在 2026 年 1 月的答复中,正是引用上述第五条回应"无息借款是否还需视同销售"的提问。
但有一条兜底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实务含义:
- 一般商业安排下的无息借款,原则上不再因"无偿提供服务"而被视同销售;
- 但如果被认定为纯粹以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仍可依反避税条款调整;
- 具体执行口径与新旧政策衔接,建议就具体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四、统借统还:免税有严格条件,且"高于即全额征税"
如果集团内部资金拆借要收取利息,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项第 7 点: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的两种业务模式
| 模式 | 具体流程 |
|---|---|
| 模式一 |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
| 模式二 |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的业务 |
一条红线:高于即全额征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注意是"全额",不是"就超出部分"。这是实务中最惨痛的一条——利息只比金融机构利率高了一点点,结果整笔利息全额征税。
算例:集团从银行借款利率 4%,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按 4.2% 计算。虽然只高了 0.2 个百分点,但全部利息收入都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只就 0.2% 的部分缴。
五、企业所得税:关联方无偿借贷的调整风险
增值税口径变化了,企业所得税另有一套逻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以及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实务含义:
- 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例如按合理利率核定利息收入);
- 非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就具体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资本弱化规则),关联方借款还要注意债资比。
六、实务清单
| 场景 | 检查要点 |
|---|---|
| 股东借款 | 是否会在纳税年度终了前归还?是否用于生产经营?两项都不满足的,需在年度终了前处理 |
| 员工借款 | 是否用于购房等财产?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年末是否未还? |
| 企业间无偿拆借 | 增值税口径已变化,需结合业务实质与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建议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
| 统借统还 | 资金来源是否为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收取利率是否不高于支付利率?分拨路径是否符合两种模式之一? |
| 关联方借贷 |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债资比是否超限? |
账务侧建议:
- 往来款按对象建辅助核算:股东、员工、关联方、非关联方分开核算,避免混在"其他应收款"里说不清;
- 借款合同要素齐全:用途、期限、利率(是否计息)、还款安排写清楚,这是判断"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直接证据;
- 年末做一次往来款体检:每年 12 月对"其他应收款"逐笔核对,股东与员工的借款优先清理;
- 留存资金用途证据: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要有对应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
系统能帮上忙的地方:往来款的逐笔跟踪是这项管理的基础。柠檬云财务软件支持客户、供应商、职员、部门、项目、存货、现金流等多维度辅助核算,可把股东、员工、关联方的往来款分别归集,年末一键筛选待清理的借款;相关税种的申报可通过一键报税完成;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可与账套一并备份留存(支持自动备份、加密备份与导出 Excel / PDF)。
需要说明的是,系统提供的是往来款归集、申报辅助与资料留存能力,借款是否构成视同分红、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免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均属于需要人工判断的专业事项,不能替代专业税务判断。
七、常见误区清单
| 误区 | 正确理解 |
|---|---|
| 公司亏损,股东借款就不用视同分红 | 答复直接适用 158 号文,未因亏损豁免,具体个案应确认 |
| 股东借款跨年不还一定有问题 | 还需满足"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一要件,但有证据责任 |
| 员工借款都按股息红利征税 | 员工(非股东)按工资薪金所得,且限于购房等财产且年末未还 |
| 无偿借贷一定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不含"无偿提供服务" |
| 集团内拆借想怎么定利率都行 | 统借统还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
| 统借统还高一点只就超出部分征税 | 是全额征税 |
| 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也没事 | 关联方无偿借贷仍可能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被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