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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怎么认定?善意取得能否抵扣,企业如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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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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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分清三个层次:开票方虚开、受票方取得、不属于虚开

虚开发票问题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开票方被认定虚开,不等于受票方一定有责任。政策实际上分了三层来处理。

层次 处理规则 依据
第一层:开票方 虚开专票未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申报缴纳的,不再按虚开金额补缴。同时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第二层:受票方(一般)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第三层:受票方(不属于虚开 / 善意取得) 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票方可正常抵扣,或不以偷税论处 2014 年第 39 号、国税发〔2000〕187 号

二、第一层:开票方虚开的征补税款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已申报缴纳的不再补缴"这一句有重要含义:虚开的销项税如果已经如实申报缴纳,国家税款在销项端没有流失,因此不再重复补缴。这也解释了一个实务现象——纯粹"无货虚开"且如实申报的企业,补税金额可能并不大,真正的损失在受票方一端。


三、第三层之一:"不属于虚开"的三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这条公告的价值:它是"真票真业务"的防火墙

公告开头那句"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意味着即使上游企业自身有问题(比如它虚增了进项),只要它对你这三点是真实的,你取得的发票仍然可以抵扣。

这是受票方自我保护最重要的一条依据。很多企业一听说"供应商被查了"就慌张地主动转出进项,其实未必符合政策。


四、第三层之二: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内容
真实交易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属地一致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级范围内的专用发票
内容相符 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不知情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该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认定为善意取得后,税务上怎么处理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一句话概括:善意取得免除的是"偷税"定性,不免除"转出进项"的后果。 除非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已抵扣的仍要追缴。

一个关键反转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知道的时间点"是分水岭:抵扣前知道 → 偷税;抵扣后才知道 → 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这也是为什么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企业内部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

善意取得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 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即不加收滞纳金

这一条在实务中价值很高:同样是补缴一笔进项税,定性为"善意取得"还是"偷税",差别不只在罚款,还有滞纳金。


五、企业自查:四流一致的证据链

无论走哪条路径,胜负手都在证据。业内常说的"四流一致"虽非法定表述,但与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的三个条件高度对应:

对应 39 号公告条件 应留存的证据
合同流 条件一(销售了货物/提供了服务) 书面采购合同、订单、补充协议
货物流 条件一 出入库单、物流单、验收记录、过磅单
资金流 条件二(收取了款项或取得索款凭据) 银行转账凭证、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一致
发票流 条件三(内容相符、以自己名义开具) 发票票面信息与合同、货物、金额完全对应

六个高危信号

  1. 资金回流:付款后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或其他渠道回流,这是虚开最典型的外部特征;
  2. 票货分离:有票无货、有货无票,或货物直接由第三方发出;
  3. 开票方与合同方不一致:A 签合同、B 收款、C 开票;
  4. 长期"两头在外":供应商与客户的注册地、经营地均与企业所在地无关联;
  5. 发票内容笼统:品名写"材料一批""办公用品"而无明细清单;
  6. 新设立即大额开票:供应商成立当月即开出大额发票,且无实际经营场地。

供应商准入的四步动作

  1. 查主体: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
  2. 查信用:查询对方的纳税信用级别与是否存在非正常户、D 级记录;
  3. 查票: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真伪;
  4. 留痕:书面采购协议、对方身份与资质资料、银行转账(避免现金交易)。

六、常见误区清单

误区 1:上游被认定虚开,下游一定不能抵扣。 错。若符合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的三个条件(真实销售、收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内容相符且以自己名义开具),不属于对外虚开,受票方可正常抵扣。

误区 2:只要业务真实,取得虚开发票也能抵扣。 不一定。认定为"善意取得"后,仍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应依法追缴;只有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才准予抵扣。

误区 3:善意取得会按偷税处理。 错。善意取得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且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1240 号)。

误区 4:抵扣后才知道发票有问题,也没关系。 要看时点。有证据表明在抵扣前就知道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误区 5:现金付款方便,只要发票是真的就行。 错。资金流是四流核查的重点,现金交易无法证明付款真实性,是最容易失分的环节。

误区 6:品名写"一批"没关系,有清单就行。 高风险。发票内容与所销售货物必须相符,笼统品名且无明细清单,容易在核查时被认定内容不符。

误区 7:虚开只涉及专票。 错。虚开普通发票同样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且达到一定标准同样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本文只讨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规则,其他票种请以发票管理办法为准。


七、把"核对"变成日常动作

虚开风险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你很难知道供应商的发票到底是怎么来的。能做的是把核对动作前置、把证据留全。

柠檬云发票软件支持多场景开票,并对已开发票做业财票数据智能联动核销,把发票与业务单据、凭证关联起来,减少"票、账、单"脱节;财务软件端的一键取票(税局直连)可直接取回进项发票,配合多辅助核算(客户、供应商、部门、项目等)按供应商维度归集往来,便于在供应商出现风险时快速定位受影响的发票范围。

需要说明边界:上述功能的作用是提升核对效率与追溯能力不保证识别出发票是否为虚开,也不替代企业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与交易真实性审核。是否构成虚开、是否认定为善意取得,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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